法律为什么要设置追诉期?是不是纵容犯罪啊?

  • 2026-06-23 04:55:02

准确的说,这个不叫追诉期,应当叫追诉时效。当然在民事上也有一个时效,那个叫诉讼时效。民事上设置诉讼时效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敦促权利人尽快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从而促进整个社会良性的发展,节约司法资源,提升效率。

刑法中所规定的追诉时效,是指犯罪以后经过一定的期限,便不再追诉(最低需要经过5年,最多经过20年)。关于追诉时效,主要规定在刑法第87条、第88条和第89条之中。

之所以这么规定,存在着诸多原因,法海拾贝以为主要有以下两个:

一是从刑法的目的角度。刑法的功能或者说目的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惩罚犯罪,另外一个是预防犯罪。其中,惩罚犯罪当然就是让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得到相应的惩处了,而预防犯罪则是让一个有过犯罪经历的人以后再也不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人,也就是我们一直说的改过自新。(当然,预防犯罪还有另一层含义,就是让大家因为看到犯罪以后会受到惩罚,而放弃犯罪。)

因此,如果一个人在犯罪以后改过自新了,一直在遵纪守法地过正常的日子,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至少5年)一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自然也就无需再通过惩罚他的方式,达到让他改过自新的目的了。

这样便在实现目的的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也就是第2个理由了。

毕竟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我们更应当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放到社会危害性更大的当下犯罪上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展开全文

这个时候有人就可能会问了,这样做的话岂不是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了?

其实咱们想到的这些问题,刑法早就给出了答案。

刑法第88条明确规定了两种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一是在司法机关立案以后,存在逃避侦查、审判行为的;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过控告,司法机关没有追究的。

从相反的话就是说,既然被害人都不予追究了,而且过了挺长一段时间了(至少5年以上),还遵纪守法,那么也就没有再追究的必要了。

而且刑法第89条还规定了追诉时效的重新计算。也就是如果在追诉时效内重新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那么之前犯罪的追诉期限要从之后犯罪之日起计算。

举例说明一下,如果2000年1月1日偷了2000元的东西,犯了盗窃罪,那么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司法机关没有立案,且没有被害人提出控告的话,追诉期应当是到2005年1月1日。

然而该人于2004年12月1日又实施了一次抢劫行为,那么关于盗窃罪的追诉时效,就要从2004年开始计算,也就是要计算到2009年12月1日了。

特别声明

深度之声:为非营利性网络平台,所刊文章仅作交流使用,文稿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tntzs.org.cn的立场及观点,版权归原作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